湖北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对象 | 服务类型 | 牵头责任部门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对象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 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对象 | 物质 帮助 | 省人社厅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对象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 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对象 | 物质 帮助 | 省人社厅 |
3 | 高龄津贴 | 按户籍所在地确定标准发放高龄津贴。 | 本省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 帮助 | 省民政厅 |
4 | 提供社区活动场所 |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环境适宜、相对固定的室内外活动场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照护 服务 | 省民政厅 |
5 | 养老顾问服务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推荐等便民养老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 服务 | 省民政厅 |
6 | 就医便利服务 | 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 服务 | 省卫健委 |
7 | 老年教育服务 | 为有学习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老年教育资源服务,推动各级部门、行业企业、高校举办的老年大学面向社会有序开放老年教育资源。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 服务 | 省教育厅 |
8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 帮助 | 省交通 运输厅 |
9 | 参观公园、人文纪念馆和风景区 | 持优待证、居民身份证,进入各类公园、纪念性陵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门票实行免费。进入风景区和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已经开放的文物点、宗教活动场所,凡收取门票的,对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对70周岁以上实行免费。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 帮助 | 省发改委 |
10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可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合,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有需求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照护 服务 | 省民政厅 省卫健委 |
11 | 健康管理服务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 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 | 照护 服务 | 省卫健委 |
12 | 法律援助服务 | 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 帮助 | 省法院 省司法厅 |
13 | 优抚集中供养 | 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中的,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 | 照护 服务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14 | 分散特困供养 | 确定照料服务人,签订照料服务协议,定期探视并帮助其解决日常照料问题,在生病住院期间提供陪护。 | 自愿选择在家分散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照护 服务 | 省民政厅 |
15 | 集中特困供养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安排到相应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 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照护 服务 | 省民政厅 |
16 | 低保重点保障 | 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0%的比例增发低保金。 | 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高龄老年人 | 物质 帮助 | 省民政厅 |
17 | 养老服务补贴 | 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 城镇低收入家庭,农村低保家庭80周岁及以上 | 物质 帮助 | 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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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养老护理补贴 | 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养老护理补贴。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农村低保家庭老年人 | 物质 帮助 | 省民政厅 |
19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重度残疾护理补贴。 | 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 | 物质 帮助 | 省民政厅 |
20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按不低于7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 | 物质 帮助 | 省民政厅 |
21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家庭以及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残疾的老年人家庭 | 物质 帮助 | 省民政厅 |
22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成员 | 物质 帮助 | 省人社厅 |
23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现役军人家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军人等老年人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 | 照护 服务 | 省民政厅 省卫健委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24 | 居家探访关爱服务 |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开展居家探访关爱服务。 | 居家的空巢、独居、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
关爱 服务
| 省民政厅 |
25 | 流浪乞讨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 乞讨老年人 | 物质 帮助 | 省民政厅 |
备注:1-11项为面向特定群体老年人的普惠服务项目,12-25项为面向特殊老年人的保障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