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22122122352011123110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法定时限: | -- | 实施主体 | 武汉市民政局 |
主办处室: | 养老服务处 | 监督和投诉电话 | -- |
申请对象 | 申请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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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机构 |
1、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原养老机构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 2、持续运营一年以上并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 ) 申请等级评定基本要求与条件。 |
项目 | 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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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 | 1.养老机构应具备的有效执业证明 | (1)具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
(2)具有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 ||
(3)具有房产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及其他能反映房屋权属性质的材料; | ||
(4)养老机构内设的餐饮服务机构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 ||
(5)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 | ||
(6)养老机构使用特种设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7)养老机构提供其他须经许可的服务,具有相应资质。 | ||
2.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应具备的要求或资质 | (1)养老机构院长、副院长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 |
(2)养老护理员经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 ★参加岗前培训,有培训记录。记录包括培训时间、培训主讲人、签到表、培训课程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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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生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持有护士执业证书,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具备相应上岗资质,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 | ||
(4)所有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医疗护理服务的工作人员均持有健康证明。 | ||
3.养老机构空间配置要求 | (1)老年人居室内床位平均可使用面积不应低于6㎡,单人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0㎡; | |
(2)老年人居室、卫生间、洗浴空间设置紧急呼叫装置或为老年人配备可穿戴紧急呼叫设备; | ||
(3)养老机构主要出入口、门厅、走廊、居室无障碍,能够满足轮椅、担架通行的需求,卫生间、洗浴空间无障碍,能够满足轮椅通行的需求; ★建筑主要出入口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坡度不大于1:20平坡出入口; (2)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的出入口,轮椅坡道的高度大于300mm且纵向坡度大于1:20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3)同时设置台阶和升降平台的出入口; (4)除平坡出入口外,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前应设置平台;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平台的净深度不应小于1.50m。 ★建筑内的公共交通空间(公共走廊、过厅、楼梯间等)地面平整、防滑,无缺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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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养老机构出入口、就餐空间、活动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视频监控系统覆盖养老机构内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餐厅等公共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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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共区域和老年人居室应整洁、地面干燥,物品摆放安全合理,空气无异味; | ||
(6)卫生间设置便器、洗手盆,配有安全防护措施、无障碍设施,通风良好,空气无异味; ★居室卫生间满足基本的安全和使用需求,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配有完好有效可响应的紧急呼叫装置或为老年人配备可穿戴紧急呼叫设备; 2.配有便器; 3.如厕区的必要位置设有扶手,扶手形式、位置合理,能够正常使用; 4.若在湿区配有电源插座等设备,有防水防触电保护装置。 ★公共卫生间供老年人使用的如厕区设有扶手,且形式、位置合理。 ★公共卫生间配有供老年人使用的完好有效可响应的紧急呼叫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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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洗浴空间有包括但不限于防滑地面、安全扶手等安全防护措施,并留有助浴空间; ★洗浴空间(包括公共洗浴空间和老年人居室内的洗浴空间)满足老年人基本的安全洗浴需求,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配有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淋浴设备,提供易识别的冷热水标识; 2.配有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扶手; 3.配有完好有效可响应的紧急呼叫装置或为老年人配备可穿戴紧急呼叫设备。 ★洗浴空间(包括公共洗浴空间和老年人居室内的洗浴空间)的浴位空间宽敞,可容纳护理人员在旁辅助老年人洗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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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室内活动场所明亮、配置活动用品; ★老年人公共活动空间照度充足、均匀,灯具无明显眩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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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就餐空间桌椅牢固稳定; | ||
(10)设接待空间; | ||
(11)公共区域设有明显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并符合GB/T 10001.1和GB/T 10001.9的规定。 ★设有应急导向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出口标志、疏散路线标志、消防和应急设备位置标志、楼层平面疏散指示图等,且信息准确无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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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不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相邻布置。 | ||
4.养老机构运营管理与服务要求 | (1)一年内无责任事故发生; | |
(2)按照GB/T 35796-2017中6.1.1的要求建立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办公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服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评价与改进制度; | ||
(3)按照MZ/T 032-2012中第4章的规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 ||
(4)对机构内各项管理制度、安全记录建档并留存; | ||
(5)服务提供与质量符合GB/T 35796-2017中第5章的规定; | ||
(6)按照老年人的能力进行入院评估,制定照护计划; ★老年人能力评估执行率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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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与所有入住的老年人签订服务协议(特困老年人送养协议或社会老年人服务协议); ★服务合同签订率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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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建立老年人入住档案和健康档案; | ||
(9)组织老年人开展健康体检,每年不少于1次; | ||
(10)入住老年人Ⅱ度及以上压疮新发生率低于5%; | ||
(11)每日至少组织2次适宜老年人的活动。 | ||
5.其他相关要求 | 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的。 | |
自申请之日起一年内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刑事处罚,或者有关处罚、行政强制尚未执行完毕的。 | ||
正在被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 ||
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 ||
有效期满前6个月,可以申请再次评定;前一次等级评定1年后,可以申请升级评定,且应逐级申报;上述时间均自民政部门发布等级评定结果通报文件落款日起计算。 | ||
被终止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等级评定申请;被取消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3年内不得提出等级评定申请,被降低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2年内不得提出等级晋升的评定申请,以上时间均从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 | ||
基本条件 | 1.一级养老机构应满足条件 |
(1)机构入住率不低于30%;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等)申报1、2、3级评定时,入住率要求可下调10个百分点。 |
(2)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出入院服务、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医疗护理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安宁服务、委托服务。 | ||
2.二级养老机构应满足条件 |
(1)机构入住率不低于35%;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等)申报1、2、3级评定时,入住率要求可下调10个百分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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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出入院服务、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医疗护理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安宁服务、委托服务; | ||
3.三级养老机构应满足条件 |
(1)机构入住率不低于40%;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等)申报1、2、3级评定时,入住率要求可下调10个百分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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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出入院服务、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医疗护理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安宁服务、委托服务、康复服务; | ||
(3)院长或副院长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 ||
(4)至少有1名社会工作者指导开展社会工作服务; | ||
(5)设卫生间的老年人居室占能力为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老年人居室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老年人应符合MZ/T 039的有关要求。 | ||
★设有服务台、值班室等,能提供接待管理、值班咨询等服务。 | ||
4.四级养老机构应满足条件(主要承担特困供养等兜底保障职能的农村乡镇福利院原则上不申报四级、五级) | (1)机构入住率不低于50%; | |
(2)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出入院服务、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医疗护理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安宁服务、委托服务、康复服务、教育服务; | ||
(3)院长或副院长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 ||
(4)每200名老年人(不足200名的按200名计算)至少配有1名专职社会工作者; | ||
(5)设卫生间的老年人居室占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老年人居室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 ||
(6)每间中度失能老年人居室的床位数不多于4张,每间重度失能老年人居室的床位数不多于6张,其中重度失能老年人应符合MZ/T 039的有关要求。 | ||
★居室门的开启净宽≥0.80m。 | ||
★卫生间门的开启净宽≥0.80m | ||
★设有服务台、值班室等,能提供接待管理、值班咨询等服务。 | ||
5.五级养老机构应满足条件(主要承担特困供养等兜底保障职能的农村乡镇福利院原则上不申报四级、五级) | (1)机构入住率不低于50%; | |
(2)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出入院服务、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医疗护理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安宁服务、委托服务、康复服务、教育服务、居家上门服务; | ||
(3)院长或副院长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 ||
(4)每200名老年人(不足200名的按200名计算)至少配有1名专职社会工作者; | ||
(5)设卫生间的老年人居室占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老年人居室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0%; | ||
(6)每间中度失能老年人居室的床位数不多于4张,每间重度失能老年人居室的床位数不多于6张。 | ||
★居室门的开启净宽≥0.80m。 | ||
★卫生间门的开启净宽≥0.80m | ||
★设有服务台、值班室等,能提供接待管理、值班咨询等服务。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表格及样式下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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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报表》 | 系统填报 | 不涉及 |
二 |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自评表 | 系统填报 | 不涉及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办理步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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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按照评定等级权限发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通知; |
办理步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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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对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最新版)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按相应等级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应材料 |
办理步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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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根据评定等级权限受理本层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审核参评资格,并公布符合参评条件的养老机构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申请四、五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应先由设区的市(州)民政部门或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政部门初核,初核符合条件的,方可上报至省民政厅进行再次审核;申请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应先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初核,初核符合条件的,方可上报至设区的市(州)民政部门进行再次审核。 |
办理步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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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采取书面评价、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初步评定意见,以书面形式报评定委员会。 书面评价的内容包括养老机构根据要求提交的等级评定申请材料。 现场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符合情况,养老机构开展各项服务工作的情况等。 社会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满意度调查结果以及养老机构守信情况。 |
办理步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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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采取书面评价、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初步评定意见,以书面形式报评定委员会。 书面评价的内容包括养老机构根据要求提交的等级评定申请材料。 现场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符合情况,养老机构开展各项服务工作的情况等。 社会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满意度调查结果以及养老机构守信情况。 |
办理步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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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委员会召开评审会,审核初步评定意见并确定评定等级,向社会公示评定结果。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评定委员会受理复核申请。 |
办理步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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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确认养老机构评定等级、发布公告,向通过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送达评定结果通知书,并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 |
依据名称: |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鄂民政发〔2020〕26号 |
颁布机关: | 湖北省民政厅 |